“购车有了后悔药可吃。”前些日,《消法》修订讨论稿出台,着实让人拍手称快。市场法则已让吃穿的“后悔权”时常在我们身边发生,一说到车,那是大件消费,可“无条件退车”倒是头一遭。
既然是消费,就得讲交易的公平原则,买卖双方的权益对等。可一个“大件”的定义让这种不平等交易存在多年,也让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,众多消费者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吞下不少“苦果”。
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着实应该建立。但是这种“后悔权”真的就能一蹴而就吗?
如今都是“零公里销售”,上午买车下午就退,跑的公里数怎么办?如果不解决商家与厂商的退换机制,那消费都的“后悔权”就无从谈起。另外,如果车辆已上牌、交了税费等,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门,都能退吗?
无条件退车显然得把握个“度”。这个“度”对商家的不诚实行为有退换的处罚,但也得让消费者为自己的冲动承担一部分行为责任。
另外,在退换的界定上得配套相应的机制,并建立快捷的维权通道。如果退车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,那样的“后悔权”意义也不大了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